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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

义乌市人民法院

    原告:丁X,男,199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浙江XX。

    被告:王某,女,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江苏XX律师。

    原告丁X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丁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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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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