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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代理被告,最终迫使原告撤诉

重庆市南川区XX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9民初2935号

原告:韩XX,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母某某,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克强,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南川某医院

原告韩XX与被告母某某、重庆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某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受理中,原告韩XX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XX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法院予以准许其撤诉。

最终,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韩XX负担。

审判员:程某某

二0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周X

该案因原告希望通过本次诉讼达到其工伤相关认定的证据目的,最终因被告代理人出庭应诉,并且通过阐述工伤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再进行侵权诉讼,迫使原告撤诉,并且原告在诉讼中未获得任何于其工伤申请有利证据,极大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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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8/0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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