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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设计费,起诉后追回损失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深圳XX公司与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鄂0902民初113号

    案  由: 承揽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1年03月24日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902民初113号

    原告:深圳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南园路佳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300MA5DD26D9G。

    法定代表人:邓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焱梅,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杨店镇桃花驿大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XXXX20119294。

    法定代表人:陶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深圳XX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计426元,由原告深圳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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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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