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民间借贷

借款不还起诉对方,最终判令对方偿还借款3万元以及承担律师费5000元!

    原告杨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垫付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至2020年期间原告共向被告微信及支付宝支付借款6次,共计37000多元。因被告迟迟未归还借款37000多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一张《借款协议》,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诺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还清。被告拖欠未还,原告多次电话催讨无果后遂诉至法院。

    被告谢XX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共向原告微信借款6次,共计37200元。2020年7月29日,经双方协商,原告自愿放弃部分借款,仅要求被告偿还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协议》,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诺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还清,如有违约,被告自愿承担原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偿还。2021年3月24日,原告因与被告的上述借款纠纷与贵州XX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协议》,并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款协议》,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30000元,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自愿在《借款协议》中作出如有违约愿意承担律师费等费用的意思表示,系双方对被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达成了合意。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其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以及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由被告谢XX向原告杨X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共计3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谢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民间借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