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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决定书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常武劳人仲定字〔2023〕第×××号

  申请人王XX。

  被申请人江苏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权法,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资、赔偿金。

  2023年2月7日,本委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王XX诉江苏XX公司工资、赔偿金争议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已协商处理,相关款项业已支付,申请人王XX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委递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仲裁请求。

  本委认为,根据规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王XX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员:丁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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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3/2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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