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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受工伤后单位不赔偿,为申请人索要到工伤赔偿

  大同市云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云州劳人仲调字【2022】第048号

  申请人:朱XX,男,身份证号码:XXX.地址:山西省大同市云XX。

  委托代理人:曹文利,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同市XX公司,地址:大同市云XX,法定代表人:付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XX,山西XX律师。

  申请人朱XX与被申请人大同市XX公司因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发生劳动争议一案。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受理此案,由独任仲裁员夏志龙于2023年01月06日进行了开庭调解。申请人朱XX、委托代理人曹文利,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范XX均到庭参加调解。

  申请人称,申请人朱XX于2019年10月15日开始到被申请人的单位上班,工种为焊接工,约定月工资为7800元。申请人于2020年3月12日由被申请人安排到山西XX公司工作,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且一直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12月28日上午8点40分左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干活时,因单位突发粉尘爆炸致使申请人受伤。被申请人当时将申请人送往大同市第三 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并垫付了医疗费。经医院诊断为:火焰烧伤40%;三度10%;双下肢混合二度30%;面部、双上肢、后背、低血容量性休克吸入性损伤;爆炸伤、小口畸形、耳廓畸形、面部及双下肢增生性瘢痕等。2021年12月9日,大同市云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在工作过程发生的伤害为工伤。2022年4月13日申请人的伤情经大同市劳动能力劳动委员会鉴定为柒级伤残。双方就申请人的工伤待遇协商未果,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仲裁委提出申请,请依法裁决: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共计:405600元。其中:一次性残疾补助金13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共计:52个月x7800元=405600元;3、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尚差工资:5个月x7800元=39000元;4、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金:11个月x7800元=85800元;5、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19年10月-至今)3个月x7800元=23400元。6、支付申请人因工伤治疗产生的护理费13720元(120元x291天=34920元,扣除已付100x212天=21200元,尚差34920元-21200元=13720元)、交通费1000元。7、支付申请人因工伤产生后续治疗费10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对申请人事实陈述没有异议,对各项赔偿待遇、经济补偿金等按照320000元支付。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规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按照五期分期付款支付给申请人各项工伤赔偿待遇、经济补偿金等共计叁拾贰万元整(第一期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陆万元整,第二期在2023年5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捌万元整,第三期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陆万元整,第四期在202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陆万元整,第五期在202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陆万元整)。

  三、以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等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按照分期付款方式一次性给付,被申请人将以上赔偿款汇入申请人朱XX中国XX储蓄银行(户名:朱XX,开户行:中国XX,卡号:XXX7)的账户。

  四、在第二期付款前,申请人必须配合被申请人做伤残鉴定。

  五、被申请人履行本调解书的赔偿义务后,申请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赔偿事宜再向被申请人提出其他任何费用诉求。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收到之日起生效。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员     夏志龙

  二0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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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1/0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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