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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辞退员工,助力其获10万元赔偿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单位违法辞退员工,助力其获10万元赔偿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 判 决 书

(2021)晋05民终1772号

上诉人 (原审原告(并案被告)):高X,男,汉族,1978年5月14日生,山西省泽州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沁丹,山西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晋城市某服务中心,住所地:晋城市XX街 XXX号。统一社会信用码:1214xxx.

法定代表人:卢X,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山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因与上诉人晋城市某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502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沁丹,上诉人晋城市某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X自2010年9月15日开始在晋城市某服务中心处上班,工种为铲车司机,当时单位未与高X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到2017年9月1日起,晋城市某服务中心才拿了一份空白劳动合同让高X签字,签字后没有将劳动合同给高X,之后每年一签,直至2020年8月31日合同到期后,单位不再与高X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9月份,该服务中心收费制度改革,要以劳务派遣的形式用工,让高X签署自愿离职的终止、解除劳动通知书,高X不同意,该服务中心就不给高X发放工资,2021年1月5日,该服务中心主任口头通知高X不要再来上班了。高X在晋城市某服务中心处工作期间,该服务中心仅在2017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为高X缴纳有养老保险,除此之外并未给高X缴纳任何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不让高X上班后,高X多次找到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领导要求发放工资,但单位拒不发放。无奈之下,高X委托宋沁丹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一审、二审。

2021年12月8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宋沁丹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出示相关证据、明确了适用的法律依据,认为本案完全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服务中心坚持自身观点,认为单位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拒绝调解。

2021年12月14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晋05民终1772号民事判决,认为: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合同时既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高X,也没有额外支付高X一个月工资,违反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一、维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502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502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三、服务中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高X经济赔偿金67941.3元、2020年8月和9月的工资7264元、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770元、2020年期间的加班工资6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X

审判员  毕东

审判员  王灵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毋阿青

书记员  司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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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2/2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0元

行      业:事业单位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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