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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代理思路,促使用工单位及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安岳县人民法院

转变代理思路,促使用工单位及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 吴X  )


一、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日,杨X应他人邀请,前往被告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楼盘务工,主要工作为使用水磨钻钻机挖孔桩。

2020年8月11日,杨X在该楼盘进行挖孔桩作业时,承重的钢丝绳断裂,致使杨X面部(右眼)被掉落的石渣砸伤,后被送至四川省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2020年10月13日,经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X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1年9月20日,经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杨X的伤情为六级伤残。

杨X受伤后,该单位仅向杨X支付了部分生活费用,但是就赔偿事宜,却拒绝支付。为此,杨X委托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吴X律师,向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其合法权利。

在仲裁过程中,该单位为推卸赔偿责任,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一份工程分包合同,以证明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了个人,不属于用工主体。致使该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于2021年12月20日撤销该仲裁案,该建筑公司的态度也极为傲慢,拒绝调解,杨X的索赔诉求一时陷入僵局,较为被动。

二、承办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即便是该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其依法也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面对该建筑公司不讲武德的行为,本案承办律师从三个方面作出了积极应对,促使其重新回到谈判桌上来:

(一)坚信司法公正,及时向该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建筑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因为仲裁裁决后,有十五天的向法院起诉期限,故承办律师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第三天,就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就该建筑公司的违法分包行为,建议委托人杨X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委书面投诉,要求进行查处。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因此,对于该建筑公司这顾头不顾腚且不讲诚信、不讲道义的行为,坚决予以回击。

(三)积极准备材料,申请财产保全。相当于该建筑公司来说,劳动者杨X始终属于弱势群体,处于弱势地位,为切实维护其合法权利和尽快拿到应得的工伤待遇,承办律师向该县法院提出了保全申请,请求对该建筑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

三、办理结果

通过上述三个步骤,给予了该建筑公司巨大的压力,该建筑公司不得不放下身段,回到谈判桌前,最终经法院调解,由该建筑公司协助劳动者杨X办理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并就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与杨X达成了调解协议,杨X也顺利地拿到了赔偿款40余万元,案件圆满解决。

四、律师点评

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拓宽案件代理思路,对于对方的不诚信行为,通过多种方式予以回击,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切实维护了委托人杨X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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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3/0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安岳县人民法院

标      的:450000元

行      业:建筑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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