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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407民初280号

一、案情简介

本人是被告刘X的代理人。

被告刘X于2021年4月份通过招聘开始在原告衡阳某公司住所地的一间红木作坊工作,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7月4日,被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但因未缴纳工伤保险,导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因认为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故向衡阳市石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2022年1月24日,衡阳市石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衡石劳人仲字﹝2021﹞19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向石鼓区法院提起诉讼。

二、办案经过

我方积极应诉,在仲裁期间掌握的证据外,补充一份新证据“微信工作群图片”,证实被告系原告的员工。

庭审期间,我方表现良好,不仅让对方说辞前后矛盾,还让原告找来的证人露出马脚。

三、办案结果

判决原告衡阳某公司与被告刘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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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3/1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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