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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起诉20万元借款,后撤诉,被告维权成功

重庆市渝北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10765号之一

原告:游某某,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XX,现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郭XX,男,199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建,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XX,女,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建,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0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蒋祯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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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6/2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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