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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律师为其争取到缓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X于2021年7月7日,去至烟台市福山区某公司南门口处,因琐事与被害人孙X发生争执继而双方相互厮打,后被告人刘X将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孙X左腹部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孙X的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刘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办案经过:

律师经阅卷,认为被告人存在激情犯罪、自首、主动赔偿等情形,认为被告人认罪认罚系本案最优的解决方式,同时,辩护律师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沟通,最终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案件结果:

被告人刘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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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5/3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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