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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不可取,合并审理才能轻,假冒注册商标罪争取罪轻处理

冠县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王XX在经营XX通讯有限公司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荣XX公司、华XX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购买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机包装盒及配件,并雇佣鹿XX、贾XX、张XX(三人均另案处理)制作虚假标签、进网许可证,再将手机包装盒、配件、标签等组装成套对外出售给汪XX(另案处理),销售金额22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元。

辩护意见:

被告人曾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在该案中已经自愿认罪认罚并交代了本案的部分罪行,但未对本案进行合并审理,相较合并审理,另行判决有偏重之嫌,建议对被告人王XX应参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并判处适当刑罚,避免“分开审理”与“合并审 理”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差距较大,对被告人不公。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未经“HUAWEI”“HONOR”  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 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XX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可依法从轻处罚。考虑到本案犯罪时间的重合性、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认罪态度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在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时可酌情从轻掌握。对辩护人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3)津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王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的量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二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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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2/0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冠县人民法院

行      业:手机行业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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