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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不予以批准逮捕

帮信罪-------不予以批准逮捕

                                                           张X刑事辩护团队

                             


案件号:深光公(马X)取保字(2024)xxx号

涉案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件事实与经过:

犯罪嫌疑人因想办贷款进行个人消费,通过朋友介绍,先后去五大连池、吉林等地进行贷款,并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信息等,贷款并未成功,只是上家给付了相应的差旅费几百元。最终,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银行卡经上游诈骗犯罪,流水一百多万,涉诈资金一百多万。该案由深圳光明区分局侦办,让犯罪嫌疑人配合调查。因犯罪嫌疑人年纪尚小,家属非常担忧,遂即委托了张X律师,诉求是尽量能取保候审,争取最轻的刑罚。接受委托后,张X律师带领犯罪嫌疑人到光明区分局投案自首。当日,张X律师向办案民警提供了相关委托手续和取保候审申请书,但公安局没有批准,将会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

在审查逮捕之前张X律师再次从哈尔滨到达深圳与公安办案人员和检察官沟通,提出想取得谅解和上交违法所得等方案。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想贷款,受蒙骗,年仅23岁,涉世未深,首犯初犯,并第一时间前往公安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等,最终在4月30日,五一节前(批捕日期最后截止最后一天),检察机关不予以批准逮捕,变更取保候审强制性措施。

律师在该案中的价值和作用:该案系帮信案件,张X律师已经办理多起相似案件。但由于流水、涉诈金额等不同,最终的判决结果也大相径庭。比如张X律师在办理的哈尔滨松北区帮信案件判处一年八个月,杭州帮信案件涉诈500多万终获缓刑等,因犯罪动机、提供银行卡数量、流水以及涉诈等因素决定最终的刑罚。同时每个地区每个法院针对帮信罪判决也会有不同的结果,所以张X律师针对此案要在审查逮捕环节多与办案人沟通,并提供了之前自己办理涉诈五百多万帮信罪但判缓刑的案例,希望检察官能够考虑多方面情节作出不予以批捕决定。半个月期间,张X两次从哈尔滨往返深圳,从公安办案人到检察官办案人,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信息并与办案人多次沟通,力求在审查逮捕环节成功申请到取保候审。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也让刑辩律师在该案中体现出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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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4/2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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