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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孙**申请确认限制行为能力人

(2024)甘0602民特217号

申请人:孙**

代理人:杨扬,甘肃致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因被申请人幼年因缺氧缺血脑病致智力发育迟缓,治疗后未见好转,凉州区残疾人联合会向被申请人签发了残疾人证,认定其为智力言语贰级残疾,后在兰州大学第二医院门诊就诊,诊断“其他精神发育迟缓,需要加以关注或治疗的显著行为缺陷”。代理人申请对被申请人行为能力做鉴定,2024年3月6日,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所出具兰三院精神病鉴定所[2024]精鉴字第0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2、被鉴定人***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被申请人被凉州区法院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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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3/1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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