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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4】82号


被不起诉人达XX,男性,藏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阿坝县。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9月2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9月15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吉强。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鞍山市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达XX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期间,经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5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达XX与被害人孙X系于案发前十多年前认识,双方曾经进行过正常的古玩交易并且无纠纷。被不起诉人达XX花费人民币126300元从耿XX处先后购买两颗中间断裂的“天珠”。被不起诉人达XX明知是断裂的天珠但没有告知被害人,并分别于2021年5月20日当做完整的“天珠”以人民币83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孙X一颗,于2021年9月20日以人民币100000元价格卖给被害人孙X另一颗“天珠”。所得差价款被被不起诉人达XX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1年11月12日被害人孙X经找专业人士鉴定,发现涉案两颗“天珠”都是中间断裂再粘上的。被害人孙X将涉案天珠还给被不起诉人达XX并要求其退钱,被不起诉人达XX以各种理由推脱。2021年11月左右被不起诉人达XX将涉案两颗天珠邮寄给其前妻刘XX要求刘XX帮助将涉案两颗天珠卖掉,刘XX告诉被不起诉人达XX涉案两颗天珠以次充好无法卖出,期间被不起诉人达XX让刘XX与被害人用微信联系,并让刘XX在微信中与被害人说正在帮助处理涉案天珠,刘XX与被害人联系后,按照被不起诉人的说法与被害人进行了沟通。后因刘XX与被不起诉人关系恶化,于2022年5月将被害人孙X微信拉黑。涉案天珠刘XX证实被不起诉人达XX于 2022年4月去北京与其分别时拿走,被不起诉人达XX称涉案天珠在刘XX手中,目前涉案天珠去向不明。因被不起诉人达XX一直不还款。被害人孙X于2023年2月16日向海城市公安局报案。此案在海城市公安局向我院提请逮捕被不起诉人达XX期间,被不起诉人亲属将人民币183000 元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被害人在谅解书中表示此事其有看打眼成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达XX没有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达XX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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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4/2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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