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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商初字第225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佛山市XX某某XXX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亮宇,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航、陶XX,浙江XX律师。

原告佛山市XX某某XXX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银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但被告未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撤回反诉案件。本案于2013年3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吕亮宇和被告委托代理人陶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XX某某XXX材料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自2008年开始向原告购买油漆材料,至2012年9月止,被告尚欠原告271330元货款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7133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

被告杭州XX公司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尚欠原告货款27133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拒付货款的原因是:1.原告提供的部分油漆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告产生严重损失。2.原告没有开具给被告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被告不支付货款即使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也过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对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被告向本院提供了台州路桥某某装饰材料商行等四家客户出具的证明四份,欲证明被告于2012年4月至6月提供给客户的板材表面存在油漆脱层的质量问题从而造成了被告的经济损失。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有异议,即使真实,也不足以证明被告所要证明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材料:1.合作协议一份,欲证明双方对货物质量作出了相应约定。2.2012年3月份的出库通知书和对帐单1份,证明对帐时的价格相比出库单的报价每公斤便宜1元,因为部分货款根据被告要求不开具发票,故原告按照不含税价格卖给被告。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卖给被告的价格是不含税价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即使真实,尚不足以证明原告提供的部分油漆存在质量问题。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予以认定,证据2不足以证明案涉货款全部系不含税价格,且价格是否含税不能免除原告作为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法定义务。

根据法庭调查,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之间有油漆买卖业务往来,双方约定被告于每月30日前付清当月货款,截至2012年9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71330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作为买受人,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7133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损失,原告供货截至2012年9月,故被告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支付货款,现被告未按约付清货款,应赔偿原告自逾期之日即2012年10月1日起的利息损失,因双方对利息损失计算标准未作约定,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酌情认定。被告关于原告供货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可向税务部门反映,不能成为其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佛山市XX某某XXX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7133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佛山市XX某某XXX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70元,由杭州XX公司负担。此款佛山市XX某某XXX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杭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佛山市XX某某XXX材料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XXXX900XXX)

审 判 长  王 银 燕

人民陪审员  高 友 根

人民陪审员  潘 素 琴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夏 兴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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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0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271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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