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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算恶意透支?

时间:2024.02.2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60人
律师解析:
只要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就不属于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如不存在以下行为则不属于恶意透支: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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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鹏律师

江苏天地仁和律师事务所

陈鹏律师,现任江苏天地仁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及刑事犯罪案件。从事执业律师以来主办了一系列复杂疑难案件,并承办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建设工程、股权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注重民商法、刑法学研究,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实践经验丰富。能够透析问题核心,为当事人提出最优的解决方案与诉讼策略。 陈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平时工作繁忙,若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直接拔打电话18551837580,希望能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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