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对售房的规定是:房屋在租赁期内买卖交易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约继续有效,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房屋租赁合同应该按照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确认甲方乙方,一般出租方为甲方、承租方为乙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合同可以写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房屋用途......
租期内不可以随意涨房租。房东恶意涨房租,违反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有权要求房东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东赔偿损失。若租赁合同到期后续......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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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在其有效期届满之后,若能在原有的合同上进行合法有效的续签,便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应。同样地,当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之际,倘若双方能够就原合同中的内容,如租赁期限等方面进行恰当地修订或者备注添加,实质上相当于双方在此基础之上重新签署一份全新的租赁合同。因此,这样的续签行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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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情况下,合同双方有权解除合作关系。若存在恶意拖欠租赁费用之行为,出租方有正当理由行使其收回房屋的法定权利。当租赁期限内,居住者未能按照约定的周期及标准支付租金,且在出租方进行催告后的十五日之内仍未付清所拖欠款项时,出租方可依照法律规定,合法解除与该租赁合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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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房产租赁争议时,我们优先推动双方友好协商,以和为贵。若协商未果,我们会引入专业机构协助调解。若合同有仲裁条款,我们将遵循该条款进行仲裁。若这些手段均无效,我们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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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者在新居交付前,如收入和财产未超标且无自有房产,可入住公租房。但新居完成产权登记后,不满足公租房入住条件,需搬离。公租房是政府扶持的保障性住房,面向中低收入阶层。承租者应了解入住条件,确保合规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