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订”与“定”二字在法律语境中的差异,关键在于各自所蕴含的不同含义与效力:
首先,
订金并非具有保障性质的资金形态,当其交付方或是接收方在未能履行相应合同义务之时,订金并不会导致失去或者需双倍予以返还的不利后果;
其次,
定金则被视为
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执行乃至解除过程中的重要担保机制。
若具备接收定金权利的一方未履行应尽职责,那么,便必须按照规定以双倍金额进行返还款项;
反之,若是支付定金的一方向对方发出承诺却未能按约履行合同条款,那也无法获得定金的回收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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