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刘伟利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拥有经济学、法学双学位,既懂经济又懂法律,可以将法学与民商、经济学有效结合渗透于案件之综合分析。2003年开始进入公司、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负责公司合同起草、审查、修改,并参与项目招、投标,处理公司各类债权债务纠纷。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开始律师职业生涯。先后在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办理了大量民商、经济、刑事案件。成功代理了当地疑难民商经济类案件百余件、刑事案件几十件。执业期间,担任各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涉及金融、电子电器、物流、软件、房地产行业等法律事务。2011年组织成立“长春智赢律师团队”目前团队队员8人,实现了疑难案件团队办案资源整合的共享目标。2012年度法易网特邀精英律师。现供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主攻房地产法、公司法、经济法、担保法、劳动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拆迁安置与矿产资源法等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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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贷婚后不算共同债务,但以下情况例外: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共居或共用的;婚前借款购置大量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共用的;婚前借款装修房供婚后共居或共用的;双方同意个人债务共同偿还的。婚后共同债务则包括共同签字或追认的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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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的逾期信贷记录一般不会直接影响妻子,但若该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均需承担偿还责任。若逾期不还,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并需支付逾期利息及承担违约责任。夫妻间应共同管理财务,避免逾期信贷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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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指出,男方借款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离婚时应共同偿还。此类债务对外双方需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约定分担。这体现了法律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平衡考虑,确保债务责任公平分担,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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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争吵后,一方自杀,另一方是否担责?在离婚纠纷中,即使行为导致对方产生自杀念头,也不需承担法律责任。自杀与婚变无必然联系,且不能用自杀威胁阻止离婚。若因此导致对方自杀,行为者不需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