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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可以将被告变更为第三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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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10303人看过
导读:原告可以申请将被告变更为第三人,而选择其他被告人,但是必须征得人民法院的同意和批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如果认定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人民法院也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将被告变更为第三人。
原告可以将被告变更为第三人吗?

原告可以申请将被告变更为第三人,但是必须具有合理的理由,并且征得人民法院的同意和批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也会告知原告选择变更被告。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被告主体适格,方可引起被告对原告诉讼主张的承受、抗辩、反驳等实体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原告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必要前提,如果被告不适格则需要进行诉讼变更,将被告变更为第三人,否则人民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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