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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性强制性规定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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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6016人看过
导读:这两者的法律概念不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后,继续履行活动,若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情况,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后,导致合同不成立的,继续履行时,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属于取缔性强制性规定。
取缔性强制性规定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区别是什么?

效力性强制规范和取缔性强制规范二者的主要区别方法在于:

如果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该强制性规定即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虽然违反该规定,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取缔性强制规范。

效力性强制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取缔性强制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而且违反此类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范。

取缔性规范,其被违反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只是取缔违反该规范的行为,对行为人给予制裁,而不影响违反此规范的行为在私法上的效力,亦即该行为并不因违反该规范而无效。违反取缔规范并不导致行为的当然无效,需依赖人民法院来裁判认定。

效力性规范,其被违反所发生的法律后果中,不仅取缔违反此规范的行为,对行为人给予制裁,而且否定违反此规范的行为在私法上的效力,亦即该行为因违反此规范而无效。

取缔性强制性规定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别在于这两者的法律概念不同,同样是违反国家的强制规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合同继续履行后,取缔性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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