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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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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2892人看过
导读: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动产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动产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

一、动产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在登记时设立。

抵押权的设立是合同当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结果,因此,只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成立。如果不完成物权登记,合同另一方就不能享有物权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动产抵押和质押什么优先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如果抵押权已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1、留置权

2、登记的抵押权;

3、质押权;

4、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上的不同

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而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2、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三、什么是抵押人抵押权人

1.抵押人即抵押的设定人,是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作担保的人。

因为设定抵押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设定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抵押人是以自己的财产作担保的,所以抵押人必须是对抵押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

2.抵押权人是取得和享有抵押权的权利人,在抵押合同中,为被担保的债权人,即受抵押权设定的债权人。抵押合同的债权人,是依约定取得抵押权的一方,并不负担任何义务。

因为债权人仅因抵押合同的订立而受利益,依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可以实施纯受利益的行为,所以未成年人也可以为设定抵押合同的相对人。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对于动产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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