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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自诉的主体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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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1814人看过
导读: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自诉的主体是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自诉的主体是哪些

一、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自诉的主体是哪些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自诉的主体范围涉及自诉人的确定和被告人的确定两个方面的内容。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自诉人,是指有权依法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提起自诉的人。被害人就是自己的知识产权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是当然的自诉人。在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单位。

刑法规定对单位知识产权犯罪实行双罚制,被告人除了单位以外,还应当包括这些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并没有规定自诉人在起诉时必须既起诉单位,又起诉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对单位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自诉时,被害人有权只起诉单位,而不起诉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不能只起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起诉单位。因为在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是主要的犯罪主体,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然人只是单位犯罪的附随主体。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刑事自诉案件不予立案的情形是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阿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自诉的主体是哪些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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