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和申诉的区别
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申诉这两个制度在运行过程中的规范性问题,我们发现确实有着显著的区别。行政复议现在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所严格且明晰地规定了之,从而逐步形成了一套法定的标准化流程。
然而,关于行政申诉的程序,尚无一个明确且统一的规范化规定可以对此进行有效约束。相较于行政复议的规范化程度,在接受申请、做出判定等环节,行政申诉显得更加灵活变通。
至于处理时间的设定,行政申诉同样缺乏明确的规定,主要都是由负责处理的机构依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其次,虽然这两项制度都是用来保障公民权益的手段,但它们在审查处理的对象以及补救的范围上却有明显的不同之处。
其中,在行政复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极其明确地规定了其涵盖的受案范围,其核心主要是以具体的行政行为为基础来明确界定受理的范围。相比之下,行政申诉的受理范围则相对较为广泛。例如,对于国家公职人员针对其所属机构所做出的行政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表达不认可意见;又或者其他人(如教师)对于相关组织的具体处分之不满,这些情况均属于行政申诉的受理范畴之内。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怎么衔接
1、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判决结果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其上位概念都是行政争议,它们的共同目标都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解决行政争议。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纷争解决的机关不同以及依据的程序不同。
2、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方面,我国采取的是一种“原告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的模式。
也就是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特别规定,行政复议并非提起行政诉讼之前的必经程序。
而在原告选择方面,既可以选择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不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
如果同时选择了复议和诉讼,则应复议在先、诉讼在后,而不能在诉讼之后再申请复议,更不能复议和诉讼两种程序同时进行。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复议和申诉的区别”,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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