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养狗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涉及到的有关宠物饲养相关条款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其一,若饲养之动物所致他人损害,则在法律层面上,该动物饲养员或管理者应负有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然而需注意的是,倘若能够明确证实该损害系由肇事方当事人之故意行为或者严重过失引起,那么畜主可免除或者降低相应的责任比例。
其二,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且未能为所涉动物提供充分之安全保障,从而导致他人因此遭受伤害,那么在法律层面上,该动物饲养员或管理者依旧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然而需注意的是,倘若能够明确证实损害之发生是由于肇事方当事人之故意行为引起,那么畜主可据此减轻其所负担的责任。
最后,对于那些被明文禁止饲养的剧毒犬类及其他危险性畜牧等动物而言,倘若它们引发了他人之损害,那么在法律层面上,该动物饲养员或管理者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民法典关于强拆的规定是什么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法典关于养狗的规定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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