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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

更新时间: 2021-04-21 15:18:26
律师语音内容: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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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济合同纠纷有:销售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   
    (2)技术合同纠纷有: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4)著作权合同纠纷有:许可使用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出版合同纠纷等。   
    (5)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预售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   
    (6)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有:买卖合同、委托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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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通常是指因侵权而产生的财产权益纠纷。也就是说,可以根据仲裁法仲裁的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性,如果当事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非平等性关系,则该争议不能申请仲裁。
    2.仲裁事项具有可处分性,也就是说,当事人只有对具有可处分性的事项,才能通过签订仲裁协议的形式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3.争议内容具有财产性,即当事人可以提请仲裁的事项一定是基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产生的争议。
    (二)不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这类纠纷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这种以人的特定身份为基础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一旦产生,往往就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对其争议也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定程序才能解决,因此,这类纠纷不得仲裁。
    2.依法应当由处理的行政争议。这里主要涉及国家各类不同机关之间权力的划分,其中,是国家专门设立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机构,对于依法应当由处理的行政争议,当事人不得协议交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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