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问题 由律图特邀嘉宾 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李丽律师为您解答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孤儿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复印件);
(4)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包括年经济收入),并加盖村、镇、街道公章;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6)大人、小孩2寸照片各2张,合影2寸照片1张。
以上就是我国《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收养孤儿要求的证件。合法的收养关系要求必须
符合《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的收养条件,并在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