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1、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3、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根据《证券法》第81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进行要约收购的前提条件有两个,1、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达到30%。2、投资者选择继续收购,也就是说强制要约收购的强制性是建立在收购人选择继续收购的基础上的。强制要约收购的这两个前提,还意味着在证券交易所外,没有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适用。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1、持股比例达到30%.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 2、继续增持股份。在前一个条件下,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时,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 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适用要约收购。 (二)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三)收购要约的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四)收购要约的变更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 证券法》未对 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 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 股东选择。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
(1)全面要约的触发点在30%且要继续增持;如果到30%而不继续增持,也不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2)不论收购是要约收购还是协议收购、间接收购还是裁决,只要投资者从持股30%以下跨过30%,都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且是全面要约义务,即“一笔过30%,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但是,如果收购到30%以下停下来,发出部分要约,因为部分要约的实施而过了30%,就不存在再触发全面要约义务的问题。
(3)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可以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履行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如果没有取得豁免,就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且是全面要约,除非30天之内减持到30%或以下。
(4)全面要约就是全面要约,不可以用部分要约来替代。
如何理解“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 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 ,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包括协议方式在内的受让股份的方式,能够一笔直接过30%,但是要对此笔之外的全部剩余股份发出全面要约。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1、持股比例达到30%.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 2、继续增持股份。在前一个条件下,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时,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 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适用要约收购。 (二)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三)收购要约的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四)收购要约的变更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 证券法》未对 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 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 股东选择。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