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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21-06-30 13:37:55
律师语音内容:

保管合同适用的范围较仓储合同更广,但是仓储合同一般需要有相应的资质或有相应的专业能力。保管合同是交付保管物方生效,仓储合同一般签订即生效。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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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新银律师

    仓储合同就是保管人储存由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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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新银律师

    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81条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以保管人向他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为合同标的。

    2、保管人以仓库为堆藏保管仓储物的设备。

    3、仓储物必须是动产。

    4、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依法能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或经济组织。

    5、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一方提供仓储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

    6、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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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期限的规定有多久

    盛新银律师

    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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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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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是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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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除了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之外,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也就是说,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寄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在保管物没有交付之前,虽然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保管物品的一致意思表示,但保管合同还不能算是成立。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存货人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是属于仓储合同成立后对合同的履行行为,而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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