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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更新时间: 2021-06-29 14:12:49
律师语音内容: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的诉讼证明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从近代诉讼史开始,就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两种不同的证明标准。传统上有两种证明标准:

一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的证据,适用于刑事案件;

一是盖然性超过他方的证据,适用于民事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三)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四)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 

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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