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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范围

更新时间: 2021-04-29 14: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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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不属于彩礼 彩礼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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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彩礼返还的范围是什么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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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还彩礼的范围是什么?


    返还彩礼的范围是在婚前所支付的彩礼,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和条件的情况之下,那么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大家实际生活当中可以有一些彩礼已经转换成双方当事人的生活物品,已经被消耗,此时不需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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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彩礼算婚前财产范围吗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彩礼属于婚前财产范围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彩礼金应当返还。
    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二、夫妻离婚彩礼怎么判
    1、婚约彩礼纠纷中彩礼一般情况下不需要退还,但是符合以下法律规定的可以退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三、彩礼纠纷怎么处理
    关于彩礼纠纷的处理,《婚姻法》未作规定。最高人民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适用,建议应注意以下方面:
    1、首先要把握处理彩礼纠纷的基本原则,即《婚姻法解释二》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2、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的,只有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
    2、3项的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其前提是双方必须离婚。
    3、《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中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标准,而不是相对生活困难。所谓绝对生活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 婚约彩礼纠纷上诉状范文是什么样

    你问的婚约彩礼纠纷上诉状范文是:上诉人:===、女、====年5月18日生、汉族、住:=====。电话:
    被上诉人:===、男、====年1月16日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男、===年8月7日生、汉族、住:====。
    上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2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1、请上级法院根据事实及法律,依法撤销(20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予以改判上诉人不予返还彩礼礼金及三金或发回重审。
    2、诉讼费及一切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致错判。
    1、 原审认定上诉人===与===同居三个月以上,表述不清,认定错误,其实===与===从2013年10月份以来同居六个月以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直生活在一起,根本没分开过。
    2、 原审认定: “原告给付被告金首饰一套、彩礼礼金====元事实清楚”,是错误的,
    首先说一下金首饰,在原审庭审过程中,没有证人证明被上诉人给了上诉人金首饰,上诉人也不予承认,只是被上诉人提供了一份模糊不清的发票,就认定被上诉人给了上诉人金首饰,明显证据不足。
    其次彩礼91000元,该彩礼明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数额认定错误。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对收了被上诉人三万元认可,但是被上诉人说的又给6万元不予以认可,上诉人没有收取,理由:
    (1)彩礼给两次的,违背民俗风情,这是不可能的事。
    (2)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供的证人,只有一名证人===证明给了上诉人6万元,但是该名证人与被上诉人有亲戚关系,当时也没有见钱,只是听说,从法律上来讲,一名证人属于孤证,不能直接印证自己的观点,证据不足,所以原审就此认定上诉人收了6万元,明显违背事实,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侵犯上诉人利益。
    (3)原审法院以女方向媒人===提出结婚前男方再给付彩礼60000元,===有证明,此证据肯定不能用,此点原审完全是推测的,没有采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打个比方:如果有人说给别人十万元,说的时候有人在场,但给的时候不在现场,法院就以此认定十万元给了吗?明显不能吧。
    3、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生活6个月以上,不在父母身边,吃喝拉撒,油盐酱醋,购买生活用品,上诉人流产的医疗费用,已经对彩礼花去完毕,所以上诉人没有返还彩礼的义务,不应返还。
    4、 分手是被上诉人提出来的,过错在与被上诉人。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致错判,明显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此、特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予以上诉,请二审法院明察秋毫,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4年===月===日

  • 彩礼是否算婚前财产范围

    对于彩礼是否算婚前财产范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彩礼是否属于婚前财产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彩礼金应当返还。
    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二、离婚彩礼能要回来吗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所以,一般情况下,以及领取结婚证的,彩礼是不用返还的,但是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三、彩礼纠纷案件处理的一般原则
    1、关于彩礼纠纷的处理,《婚姻法》未作规定。最高人民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2)、
    (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适用,应注意以下方面:
    (1)首先要把握处理彩礼纠纷的基本原则,即《婚姻法解释二》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2) 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的,只有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
    2、3项的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其前提是双方必须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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