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扩大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范围。除了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学生意外伤害、急诊留观外,还将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纳入医保范围,以减轻参保居民因生育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功能。这就意味着,只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费两年及以上的女性居民,在其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有效期内发生的住院分娩和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将按规定享受相应报销待遇。据悉,这也是《新办法》中的最大亮点所在。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当事人在该定点机构(甲等)住院就诊的,在年度医保限额内,可以享受社保统筹支付60%,个人自主承担40%的待遇;
2、其他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分担支付:
(一)床位费支付标准:床位费基金支付标准为20元/床·日。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二)基金起付标准。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
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三)医疗费报销比例。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由基金与个人双方分担,详见住院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具体参看政策,不展开说明)。
3、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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