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落实工伤待遇仲裁时可有经济赔偿的问题,首先工伤待遇具有强制性、社会性、互济性、非营利性的性质;经济补偿金具有贡献补偿的性质,二者本身性质不同,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包容,也不会互相矛盾。但是这也要视具体情况,建议委托律师,了解更多的赔偿问题。
(一)高工资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有上限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哪些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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