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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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其规定有:
(1)从产生事实婚姻的时间上进行限制。根据该《意见》第1条、第2条规定,在1986年3月15日以前如果事实婚姻双方在起诉时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1986年3月15日以后事实婚姻双方如同居时均符合法定条件,也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都认为是非法同居。
(2)该《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结束了以前将事实上复婚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历史,进一步缩小了事实婚姻关系的范围。
(3)规定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最后期限于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未婚先孕是指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发生性行为而导致女方怀孕的现象。
这是非婚性行为的直接后果之一;这里所说的男女通常是指双双均无合法配偶的人,尤其是指准备结婚的年轻人;
不过也可以是一方有合法配偶的男女。也包括双方有合法配偶的。
未婚先育是指在没领取结婚证与准生证的情况下,将孩子生出来,这就违背了各地方的《计划生育管理条列》,
属于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孩子出生后要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但你们有一孩,这也是事实,你再生你能是第一胎吗。只要你男方曾经无孩,你可以办,办的就是第二胎的,你目前需要的是准生证,你管他是几胎,只要能生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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