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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对执行仲裁裁决不服,那劳动仲裁是有第三人吗?

尹** 吉林-吉林市 仲裁咨询 2020.03.16 11:56:28 467人阅读

我因为和公司有一些劳动争议,所以我就想我的前公司告上了仲裁法庭,仲裁那边已经有结果了,要公司归还拖欠我的几个月工资即可,我还没有不服这个结果就已经有第三人不服了,第三人对执行仲裁裁决不服,那劳动仲裁是有第三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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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对他人争议的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参加到已经开始的仲裁活动中的当事人。
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
(2)第三人有权了解申请人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被申请人答辩的事实和理由,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陈述自己对劳动争议的意见。
(3)有权就仲裁裁决书中规定由其承担的义务提出自己的主张。
(4)第三人应当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其所确认的义务。

2020-03-16 11:58: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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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有第三人。
劳动争议处理中“第三人”的主要情况
(一)不与企业或职工协商的,或者不通过企业直接处分职工的;
(二)合作、联营企业或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承担不了责任,应由合作联营各方分担的;
(三)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使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应承担相应的边带责任的;
(四)甲厂职工在履行与乙厂签订的经济合同时,由于乙厂的原因使甲厂职工发生的伤残亡时;
(五)建筑安装施工单位给对方施工时,因安全措施不好给对方正在履行职务的职工造成伤残亡的;
(六)因履行职务造成人身伤害的;
(七)因交通肇事按规定应定为工伤而出现的第三人;
(八)多重劳动关系。包括:
1.劳动者被其他单位借用、聘用与原单位仍然保持劳动关系的;
2.本单位放假,托管暂时到其他单位工作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3.退养、停蕲留职的工人,从事第二职业的;
4.为了解决和保留职工身份或所有制问题,职工在一个企业工作,名额挂靠在另一企业的;
5.部分合资、合作企业的职工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甚至仍保持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
6.企业被租凭或承包,在此期间内形成原单位与租凭或承包者的劳动关系等等。

2020-03-16 11:57:28 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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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wi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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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可能出现某些特殊情况,从而影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并导致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
一、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所谓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特定的原因,从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等到这种特定原因消除之后,再决定执行程序是否继续进行的制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所谓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特定的事由,使执行程序无法再进行或者已经没有进行的必要,因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人民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也将导致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作为被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所谓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是指已中止执行的程序,由于中止原因消失而继续进行的制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导致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人民也应当裁定恢复对仲裁裁决的执行。

您好,关于仲裁案件的第三人,可以起诉第三人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常常会有人咨询,民事诉讼中有一类诉讼主体为第三人,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有第三人呢 今天,我来向您解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的诉讼,其实质就是民事诉讼,也是有第三人的。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正因为如此,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复合性特点:就实体法而言,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
人民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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