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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个人合伙和合伙型联营体对外债务

唐* 黑龙江-黑河 合伙联营咨询 2020.03.23 11:01:26 413人阅读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因为我跟我的朋友我们一起合伙开了一家关于食品健康研发保健品的公司,由于近期公司运营不善产生了很多债务问题,我想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对个人合伙和合伙型联营体对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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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联营是指参与联营各方,在经核准或协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以各自投入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联营的核心与法人型联营的区别是:它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

合伙型联营,亦称半紧密型联营或无限责任联营, 是在按责任形式划分的标准下,与法人型联营、合同型联营相对应的一种联营形式。这种联营的核心与法人型联营的区别是:它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

合伙型联营是指参予联营各方,在经核准或协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以各自投入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联营的核心与法人型联营的区别是:它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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