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暴力做法实施者和被实施者的范围来看,《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所包含的内容,不仅指发生在夫妻之间或发生在形成共有生活关系的男女之间,对其他家庭人员(如对娃儿),也能够构成家庭暴力。
其次,从家庭暴力的包含内容来看,家庭暴力仅包含对人从“身体、精神”两方面实施暴力做法,不包括性暴力。这也是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限定与国际通说的分别之处,国际上通常认为家庭暴力是对人从“身体、精神、性”等三方面实施的暴力做法。再次,从构成家庭暴力做法所要求的程度来看,家庭人员之间有时的争吵、打骂,不能一概作为《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来认定,暴力做法必须在客观上给另一方导致肯定的伤害后果,才能予以认定。另外,关于凌虐同家庭暴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应该讲凌虐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要比家庭暴力更为严重,家庭暴力只是凌虐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时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凌虐。
可以报警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警方提醒,市民如遇到短信、电话持续骚扰,应及时报案,维护自身的权益。扩展资料2017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释施行,司法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法定标准一半就可定罪,同类情形从重处罚,体现了打击此类犯罪源头,深查“内鬼”的决心。依据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轨迹信息、通信内容、财产信息等高度敏感信息50条、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500条、其他信息5000条;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构成犯罪。同时明确,内部人员从重处罚。恐吓罪的构成条件:
(1)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个人日常生活的安宁以及生活安全不受他人恐吓的自由。
(2)本罪的行为客体是单个的自然人。
(3)本罪的行为是恐吓,即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事通知他人,使其产生畏惧。加害内容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事项为限。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将加害内容通知他人即为已足,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有实现加害的意图。行为人所通知的恶害必须为行为人所能左右控制,而且在客观上,一般人均认为足以造成危害。恐吓行为必须以直接或确定的间接方式,不包括不确定的间接方式。所谓确定的间接,是指行为人虽不直接恐吓被害人,但将恐吓事实告知特定人,并明示其通知被害人。
(4)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一旦完成,能使被害人心生畏惧,即可构成本罪,而无需行为人所恐吓的事项成为事实。
当然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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