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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诉讼离婚,怎么证明对方的经常居住地,他没有居住证?

177****8609 西藏-昌都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3.25 21:35:54 367人阅读

异地诉讼离婚,怎么证明对方的经常居住地,他没有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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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西藏-拉萨 咨询解答:412条

你好,如果若有工作单位,或者长住地址的租赁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明经常居住地的证据

2020-03-25 21:37: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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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可以根据情况,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你的住所地法院起诉。不用去找对方的居住证明。

2020-11-23 14:17:05 回复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地至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1、首选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必须在有效期内且至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这一证据的证明力要远远大于后者,采纳的可能性也高。 2、房屋权属证书,这一证据的证明力仅次于暂住证和居住证,但房屋权属证书必须是自己的姓名或妻子的姓名,且也要符合一年以上的时间限制。 3、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这一证据可在居住当地开具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时间上该证据需与房屋租赁合同相印证。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这一证据在租赁房屋时或之后都可向出租人索要。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这一证据证也需与房屋租赁合同相印证。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按照
第一种意见进行理解,则可能会出现原告时,被告在多个地方连续居住已满一年,出现多个“经常居住地”,进而造成多个都有管辖权,出现管辖权混乱的情形。按照
第二种意见,以原告时向后倒推首先出现的被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视为经常居住地方,即以离原告时最近的被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确定为经常居住地,这样可以避免出现多个“经常居住地”引发的管辖权混乱。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按照
第一种意见进行理解,则可能会出现原告时,被告在多个地方连续居住已满一年,出现多个“经常居住地”,进而造成多个都有管辖权,出现管辖权混乱的情形。按照
第二种意见,以原告时向后倒推首先出现的被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视为经常居住地方,即以离原告时最近的被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确定为经常居住地,这样可以避免出现多个“经常居住地”引发的管辖权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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