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时同一亩地树木赔偿后,如果地上种植有其他作物,也应当同时赔偿青苗费。因全国各地出台的青苗费赔偿准则不尽相同,所以不能给出准确数字。 《土地管理法》限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之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予以赔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商量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赔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赔偿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限定。 青苗赔偿费准则: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量,予以赔偿。具体赔偿准则,应根据当地事实上情况而定。对于刚才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赔偿工本费,对于成长久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赔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赔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赔偿;对于多年成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事实上价值赔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赔偿。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对方要求恢复原状,具体的案件情况需要全面了解,方能给出准确的答复,建议你携带相关材料与律师面谈。如需帮助,可致电本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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