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 营所得,指企业本纳税年度的收入减除成本、费用、损失以后的
余额。
上述收入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 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货物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
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和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 业外收入。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 所得额: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
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 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
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人协商不成的,以合伙企业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无法确定合伙人出资比例的,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
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人中既有自然人,又有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依法就其 所得分别缴纳所得税,即自然人应当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
税,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1:公民杜某登记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本纳税年度取 得利润30万元,其应纳税所得额即为30万元,其本纳税年度应纳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三)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五)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六)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七)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八)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1、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人出资设立的企业,既可以是个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也可以是个人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
2、合伙企业是多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经济体,合伙人对该企业的债务以各自的全部资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人或者多人按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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