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适用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以及第二十七条对劳动争议的范围以及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么不难看出,社会保险争议和劳动报酬争议都属劳动争议,而劳动争议中只有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才不受1年仲裁时效限制(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特别规定仅适用于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第十一条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因此,关于社会保险争议不能适用《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只能适用一般规定,即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否则便可能失去胜诉权。即法律没有将社会保险争议排除,那么社会保险争议应受 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医疗保险的缴纳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纳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纳:单位缴费率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缴纳:城乡居民到所在地社区或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农村居民可以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组织集体参保;高校学生由高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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