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区统筹范围(市本级、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新区)参保的人员,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当月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纳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冻结个人账户,并依法暂停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苏州市区女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1.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2.生育时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当月与前一个月需正常参保缴费)。如是园区参保人员,请具体咨询园区公积金(社保)管理中心,热线:。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北京社保漏交一个月对买房有影响。可以补交社保。社保补缴的流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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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是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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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给补缴。社保补缴需要的资料有:(
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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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
一、苏州市区(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女参保人员生育津贴相关政策:
1、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生育津贴按照计发基数乘以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按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计发天数为:顺产的,12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所以怀孕期间更换参保单位(仍在市区的),由于各单位社保缴费基数存在差异,故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会有所改变,但计发天数根据生产情况确定,与单位无关。如非市区单位,需咨询当地生育保险政策。
2、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故用人单位在职工依法享有产假期间不支付工资违反上述规定。
3、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故符合苏州市区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依法享有产假期间应正常支付其全额工资,若收到的生育津贴高于其产假工资的,再将差额部分发放给女职工;生育津贴低于等于产假工资的,用人单位无需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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