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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合同附《通知》提醒房屋交付流程)中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10月28日?

137****2330 广东-珠海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4.21 17:15:13 417人阅读

您好,律师,咨询您关于物业费收取相关问题,如下:买了现房,9月份签订网签合同的时候,《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合同附《通知》提醒房屋交付流程)中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10月28日,但因合同为制式合同,开发商回复不得变更条款,但因下半年银行放款延迟,至12月底放完成放款,在未接到开发商交房通知的前提下,即主动致电开发商了解房屋验收及交付程序,于12月29日在开发商售楼处办理完成,房屋交付凭条及契税抵押押金(11万元多),同时向开发商提供契税完税证明,由开发商统一办理房产证,并开始联系外部验房人员辅助验房,并于1月4日进行房屋验收,但发现有多处质量问题,故在物业留存问题所在,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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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当房屋质量出现问题时,
首先,如果在保修期内,可物业或开发商的售后服务部门反映,要求进行维修;如果开发商不积极处理,可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当房屋质量问题无法维修或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可直接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2020-04-21 19:2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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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现在是想退房吗

2020-04-21 17:19:22 回复
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22260条

哪里发生的

2020-04-21 18:26:45 回复
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27080条

您好,建议你先跟我们沟通一下情况,点击我的个人头像进行我的个人主页里面有我联系方式,我们会给你提供专业的意见和解决方案。

2020-04-21 17:39: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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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尊敬的求助人。可以申请律师进行协助您,专业的人来处理更快速遇到事情不要着急,可当面与律师商议交流下

2020-04-21 17:30:48 回复

主义务,也叫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自始确定的、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便是支付价款。
从义务,即从给付义务,是指在主给付义务之外、不具有独立意义的、只能辅助主给付义务发挥功能的义务。它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是在于使合同目的更好地实现。例如《合同法》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也就是说,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对加工承揽者而言,主给付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作品,从给付义务便是帮定作人保守秘密,不得擅自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例如,花店在出售新鲜花枝的时候会包装好花束以便顾客携带出售锅炉的店家应当告知购买者使用锅炉的注意事项超市应当保持购物环境的安全,避免损害顾客的人身安全等。
这三种义务存在着以下的特点:

一,对合同的性质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主给付义务,例如交付货物转移所有权的是买卖合同,提供劳务支付薪金的是劳动或者雇佣合同。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对合同的定性不存在影响

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如果一方仅仅是没有履行合同的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是不能要求解除合同的

三,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或者从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请求的方式要求对方履行,但附随义务是不能依诉请求的

四,如果一方因为没有恰当地履行三个义务中的任何一个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有这样一个例子,小李到某品牌空调店购买一部空调,毫无疑问,这是一个买卖合同,商家的主义务便是交付空调,小李的主义务是支付价款。在这个买卖合同中,商家还负有安装空调这一从义务,如果商家不负责安装空调,小李可以起诉要求商家给予安装。此外,商家还应该告知小李关于空调使用的注意事宜,如果商家没有告知相关事宜而使得小李在使用空调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损失的,小李可以要求商家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大家还是很容易区分出来的,但是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大家经常分辨不出,就是看对方不履行这个义务对合同目的达到是否有重大影响,如上述案例,如果商家不给安装空调,买家就无法使用空调,安装这一义务对买家而言是十分重要的,相反,即使商家没有告知空调的相关使用事宜,买家还是可以按照自己的生活经验来使用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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