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债务,是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的规定,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
合伙人退伙也需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物权法》第96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97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98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按照以下规则:
(1)有约定按照约定办理;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A.各合伙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B.处分共有的合伙财产以及对合伙财产作重大修缮的:
①合伙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②合伙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特别提示
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使用、处分规则:①按照约定→②各合伙人都有管理权利义务→③处分、重大修缮:经占分按份共有份额2/3以上合伙人同意/共同共有全体合伙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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