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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工作中突然倒地,有精神病,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责任怎么判定?

177****7802 重庆 工伤纠纷咨询 2020.04.30 21:04:24 464人阅读

雇员在工作中突然倒地,有精神病,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责任怎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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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倒地后有没有造成后果呢?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2020-04-30 21:57:15 回复
地区:重庆-渝中区 咨询解答:15880条

现在员工怎么样了呢?

2020-04-30 22:13:04 回复
地区:重庆-渝中区 咨询解答:689条

你好,我是魏律师,可以电话沟通您的情况。

2020-04-30 21:07:41 回复

对于精神病员工可以解雇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如发现员工患了精神疾病,应谨慎决定,不要断然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否则很容易造成违法。精神病患者的管理与处理问题一直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难点。为此,原劳动部先后颁布了很多文件,对该类问题进行了规定。单位应视员工患病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处理。
1、试用期内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办力字[1992]5号《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企业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按合同规定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患有精神病的,可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有关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按其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3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1条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试用期后视病情处理劳办发[1994]214号《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执行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今后,随着全国精神病康复方案的实施,作为扶持残疾人的政策,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够从事工作的,应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劳办发[1995]1号《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办发[1994]214号文的规定,不适用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18点指出: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由此可见,虽然在试用期,但患病是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在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正确的处理办法是:公司应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等规定,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期满后,如果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法律意见】
如果该员工是公司所雇用的,并且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根据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赔偿标准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伤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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