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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资拖欠申请劳动仲裁问问仲裁委可以超仲裁裁决吗

汪** 辽宁-抚顺 仲裁咨询 2020.05.16 12:24:22 418人阅读

我是企业单位的一名员工,由于单位不景气,经常拖欠员工工资,于是员工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那么我想问的问题是仲裁委可以超仲裁裁决吗?请相关同学为我帮助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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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020-05-16 12:26:22 回复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你对此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人民应当受理。人民受理后会对仲裁时效进行审查,如果有时效中断、中止事由,你应当向提出。如果没有中止、中断事由,申请仲裁期限确实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人民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建议在发生劳动争议法人情况下,应当尽快维权,并保留证据。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组成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的仲裁员。 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事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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