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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基本养老金基数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基

139****8035 辽宁-本溪 工资福利咨询 2020.05.19 09:26:12 493人阅读

你把基本养老金基数同缴纳养老保险工资基数混为一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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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指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是计算应缴纳养老保险金额的基数,也是参保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我国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是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特殊情况下,有上限与下限之分。如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拓展资料:
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
2、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3、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2020-11-28 07:33:49 回复


1、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提前到4月1日开始,7月底结束。4月上旬为基数调整高峰期,请各单位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业务,避免造成系统繁忙、网络堵塞等情况影响办理效率。
2、单位完成基数调整以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完成4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
(1)签约住房公积金网上汇补缴的单位可以通过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下载数据并进行网上汇补缴操作。
(2)签约建设银行网银的单位可以通过建设银行网银办理汇缴。
(3)已与建设银行签约委托扣款的单位从4月1日起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每月10日或20日进行扣款。上述单位中如有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但未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一起签约委托扣款的,请及时至原签约地的建设银行公积金网点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约以确保扣款成功。
(4)其他单位携带汇缴书、汇缴支票等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完成汇缴。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用人单位于每年2月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当年参保人数及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在申报缴费基数时,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的有关规定填报,不得漏报、瞒报。并按规定填报《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核定表》,并提供省医保中心要求的相关资料。
2、省医保中心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确定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及应缴金额,发放《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特殊情况下缴费基数按下列办法确定:(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缴纳。(
2)本年度参加工作的职工或调入省直统筹单位的职工,以单位确定的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明确工资收入数据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3)新建单位及其职工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4、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缴费年限。《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的最低缴费年限为25年,女职工为20年。职工退休(职)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以职工本人退休(职)当年核定的缴费基数,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达到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分别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5、用人单位转让、合并、兼并、租赁、承包经营的,接收或继续经营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责任,并按接收的人员情况缴纳原用人单位及职工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时,要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省直退休人员上年的人均医疗费,从清偿资金中一次性为本单位退休(职)人员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6、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变动时,于次月5日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缴费手续。省医保中心应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明人员变动的相关资料及时审核办理。参见:关于省直律图网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8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9日执行日期:2001年11月19日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0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3日执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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