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该怎么解释增值税起征点和免征额问题解答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1、适用范围
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财税〔〕36号文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
2、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增值税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征税规定
纳税人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应仅就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
(2)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2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免征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起征点不等于免税,起征点是对征税对象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按全部数额征税。例如,我国营业税法规规定,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不超过起征点的不课税,超过起征点的,就营业额的全额课征,不会从全额中扣除起征点。
免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额不予征收。
两者的区别是:起征点是不需要纳税,即没纳税义务;免税是应该纳税而国家减免,有纳税义务而不需要实际交纳,其法律性质是不同的。两者的法律地位也不同,由于起征点是决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所以一般只有才能设立起征点,而免税则根据的授权税务总局也可以免税。
另外需要注意掌握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起征点是不到不征,达到或者超过全额征收;免征额是不到不征,达到的就其超过部分征收。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重庆为例,凡乡村居民,在重庆市乡镇初次购买一套一般商业房产(含二手房产),其购房单价,主城区在重庆市房管机构发布的销售均价以下,村民购房享用契税优惠,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合同;
3、已婚者成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为了进一步便于交税人和征收机关把握,
一、乡村居民
二、夫妻其间有一方是城市居民,另一方是乡村居民的,如果其间一方已购买过一套城市房产的,不再享用村民购房契税优惠方针
三、乡村居民所购房子的单价超出各区县房管机构与财务征收机关计算和发布的上年度本地商业房交易价格50%以内的,其超出部分按现策征收契税,超出均价50%以上的不享用村民购房契税优惠方针各区县财务征收机关应充分利用征管材料,自动会同房管机构计算上年度本地商业房销售均价,并上墙公示
四、购房者处理减免需供给购房合同、户口簿、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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