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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不出庭,败诉应承担什么怎么样?

134****7323 福建-泉州 其他咨询 2020.05.27 07:57:57 359人阅读

如果被告不出庭,败诉应承担什么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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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福州 咨询解答:625条

被告不出庭法庭通常情况下会缺席审判,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提交的证据,直接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看法官怎么判

2020-05-27 09:44: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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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被告不出庭通常情况下会缺席审判,根据原告的讼请求以及提交的证据,直接判决。
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蒙杭芳、蒙联明被判决归还原告蒙秋福借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
蒙某福与蒙某芳、蒙某明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3日,蒙某芳、蒙某明向蒙某福借款50000元。蒙某福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将借款交付蒙某芳、蒙某明后,蒙某芳、蒙某明即立写借条一份交蒙某福收执。该借款载明:“本人蒙某芳借蒙某福伍万元整,人民币50000元整,借款三个月”。蒙某芳、蒙某明均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到期后,蒙某福多次催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蒙某芳、蒙某明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港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蒙某芳、蒙某明向蒙某福借款,并出具了借条给蒙某福收执,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蒙某福依约向蒙某芳、蒙某明提供了借款50000元,蒙某芳、蒙某明理应按约定及时予以归还,但其不予归还的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蒙某芳、蒙某明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依法享有诉权的放弃,由此产生不利于其本人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负,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蒙某芳、蒙某明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法院会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缺席判决,蒙某芳、蒙某明漠视法院权威,就是漠视自己的诉讼权利,最终产生的法律后果将自行负担。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2020-12-02 11:59:11 回复
地区:福建-泉州 咨询解答:9727条

看对方的主张,正常都会支持对方的主张。

2020-05-27 10:11:00 回复
地区:福建-厦门 咨询解答:8224条

什么案件呢 有收到起诉材料吗

2020-05-27 09:40:30 回复

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和律师费三种费用的交纳和承担目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国家法律的公平保护(不仅仅是保护),有时甚至关系到诉讼当事人对诉权及申请执行权的行使。以下将分别论述三种费用的交纳和承担问题,不涉及这些费用的数额。
一、诉讼费的预交和承担问题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诉讼费由原告预交并不表明诉讼费最终要由原告承担,《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之所以由原告预交是因为在案件判决以前,人民法院还无法确定败诉方是谁,也无法确定责任该由谁承担。因此,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的判决部分都有一项关于诉讼费承担的内容。显而易见,这种规定是科学的合理的。
二、申请执行费的预交和承担问题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预交。”比较该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之规定。作者认为,《办法》的规定毫无道理!通常,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认为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责任。从本质上说,原告很可能就是受害者,再由其承担预交诉讼费的义务不合情理。但是,诉讼费由原告预交实属无奈。因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以前,难以确定真正的受害方是谁,也不能确定败诉方和责任方,亦即人民法院在判决作出以前无法确定诉讼费该由谁承担,所以才规定诉讼费由原告预交。然而,申请执行费的预交发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以后,申请执行费用的承担者此时已经确定。《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在此情况下,《办法》仍然规定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申请执行费,这种做法的实质究竟是保护申请执行人还是被申请人?特别在目前“执行难”成为突出社会问题的情况下?
三、律师费的交纳与承担问题
作者在此提出这一问题,是因为这种费用与律师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有关。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打官司时,经常问到这样的问题:如果对方败诉了,让对方拿律师费是否可以。本人认为可以但会明确告诉委托人,尽管应该但法院很少这样判。在司法实践中,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案例,法官在判决原告胜诉时却不支持原告“由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这样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作者认为法官的这种判决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判决。
因为,民事案件的诉讼是由败诉方“引起”的,尽管不一定是由败诉方“提起”的。如果败诉方能够和胜诉方不通过诉讼而解决纠纷,双方的诉讼完全可以避免,诉讼费和律师费都可以避免。正是因为败诉方的原因致使诉讼发生,从而引起这些对双方来说不必要的费用的发生。一般情况下,诉讼并不必然地引起律师费的发生。因为,当事人可能亲自参与诉讼而不需要委托律师。但是,在此情况下,该当事人必然直接参与诉讼,查阅法律法规、起草诉状、立案、交纳诉讼费用、参与庭审等一系列与诉讼有关的活动。
当事人参与这些活动的付出本身也是一种劳务上的付出,毫无疑问应当属于该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也就是说,无论当事人是否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都要有损失。当事人在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的情况下,这种参与诉讼的活动由律师代为行使,当事人虽然可以省却自身的劳务付出,但他必须为律师的代理诉讼付出报酬。这种报酬即律师费只要不超过国家有关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理所当然地应当作为委托方的直接损失而由过错方赔偿。因而法官对这种损失不予支持是错误的,没有完全保护胜诉一方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三种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的预交与承担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无论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来看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办法》关于申请执行费预交的规定和法官驳回当事人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判决都没有正确、充分地保护诉讼当事人非责任方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非责任方合法权益这种消极的、不充分的保护从现实角度讲则支持了应该承担责任的败诉方。这与法律的正义性格格不入
目前,执行难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再加上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费的规定和对律师费承担的判决不合情理,严重影响了公民对诉权和申请执行权的行使。老百姓在付出了诉讼费、律师费和申请执行费之后,得到的往往是一张法律白条。在此情况下,对于一些标的较小的争议,当事人的选择很可能是放弃;对于一些标的较大的争议,当事人也是以一种无可奈何的态度提起诉讼的。

对于诉讼费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原告向人民离婚,人民作出立案受理的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只退还诉讼费的50%不过,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的,人民不予受理
(二)具体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关诉讼费用交纳与计算,根据2007年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新标准,离婚案件除按件收取一定费用以外,如果有一定额度的财产需要分割,还要收取一定的额外费用
1、受理费:依照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归入非财产案件的范畴,受理费按照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收取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其他费用:离婚诉讼的受理费是最基本的费用,如果你需要请律师代理诉讼的,还得准备一定的律师代理费此外,财产保全费、财产评估费、执行申请费等等也都可能需要支付的以上就是对诉讼离婚的费用如何计算的介绍选择诉讼离婚,大多是因为夫妻之间就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等各方面存在争议诉讼离婚中很重要的一步是收集离婚证据,具体应收集哪些证据、如何收集离婚证据可以咨询律师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上对此无规定,请律师是当事人的意愿,费用自行承担。律师费不同于诉讼费,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规定,是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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